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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LDER : (주)파워풀엑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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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이용약관
    • 使用条款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是使用(株)POWERFULX(电商经营者)运营的(株)POWERFULX网络商城(以下称“商城”)提供的网络相关服务(以下称“服务”)时,规范商城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而制定的。


    第2条(定义)

    ① “商城”是指(株)POWERFULX为向用户提供商品和服务(以下称“商品等”),通过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完成商品等交易而设置的虚拟营业场所,同时也作为运营网络商城的经营者使用。
    ② “使用者”是指浏览“商城”,并根据本条款接受“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③ “会员”是指在“商城”注册会员的用户,并持续使用“商城”提供的服务的用户。
    ④ “非会员”是指未注册会员使用“商城”提供的服务的用户。


    第3条(条款等的表示,说明及修改)

    ① “商城”为方便使用者了解本条款的内容和店名及代表者姓名,营业场址(包含可处理消费者意见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营业执照号码,通信销售业申报编号,个人信息管理责任人等信息,将在(株)POWERFULX网络商城的初始服务页面公示。但,条款内容需使用者链接相关网页才可阅读。
    ② “商城”在使用者同意条款前,为了使用户更了解条款内容里的取消合同,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将提供另外的链接网页或弹窗网页,以求得用户确认。
    ③ “商城”在不违背「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条款管制法」,「电子文件及电商交易基本法」,「电子金融法」,「电子签名法」,「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访问销售相关法 」,「 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可修改本条款。
    ④ “商城”修改本条款时,需从确定日期7日前到确定日期前一天,将确定日期及修改原因和现有条款一起明示在商城初始页面。单,条款内容转换成对用户不利时,最少事前30天以上公示。此情况“商城”需简单易懂的明示内容修改前后的比较。
    ⑤ “商城”修改条款时,修改条款的法定日期以后签订的同意书被承认,之前签订的同意书承认条款条目修改前内容。如已签订同意书的用户要接受修改条款时,需依据第3条修改条款公示期间内向“商城”申请,通过后方被承认。
    ⑥ 关于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和解释,遵照电商交易等的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条款的限制等相关法律,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商交易等消费者保护指南及相关法令或商业惯例。


    第4条(服务的提供及转换)

    ① “商城”实行以下业务
    1. 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及签订购买协议
    2. 签订购买协议的商品等的配送
    3. “商城”规定的其他业务
    ② “商城”在商品等断货或技术性规格变更时,将根据签订的协议,可更换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所变更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及供给日期需立即公示在现在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告知中。
    ③ “商城”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内容中提供的商品等,因断货或技术性规格变更等原因需变更产品时,应将原因即刻告知用户。
    ④ 由于上述原因用户遭受损失,“商城”应给与赔偿。但,“商城”可举证非有意或无过失时除外。


    第5条(服务中断)

    ① “商城”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由于维修检查,更换和故障,通信中断等原因,可能发生暂时性的服务中断。
    ② “商城”因①的原因产生暂时性服务中断,对用户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应给与赔偿。 但,“商城”可举证非有意或无过失时除外。
    ③ 由于经营项目转换,放弃经营,企业间的整合等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时,“商城”将以第8条所规定的方法通知用户,并根据最初“商城”提出的条件给予消费者补偿。“商城”对补偿标准等未告知时,用户的积分或累积金等将给予用户在“商城”相对应价值的产品或现金。


    第6条(注册会员)

    ① 用户需根据“商城”的注册规定填写会员信息后,标示出同意本条款并申请注册会员。
    ② “商城”对按照①项申请注册会员,并不属于以下各项的用户登记为会员。
    1. 注册申请人依据本条款第7条第3项,有过丧失会员资格的情况,但,依据本条款第7条第3项有过丧失会员资格3年以上,“商城”的会员再注册获得许可者除外。
    2. 登记的内容存在虚假,遗漏记载,错误的情况。
    3. 登记其他会员有被认为技术上有明显障碍的情况。
    ③ 会员注册协议建立时开始履行“商城”对会员的承诺。
    ④ 会员更改会员注册时登记的事项时,应在相应时期内修改会员信息的方式告知“商城”更改事项。


    第7条(会员退会及取消资格等)

    ① 会员可随时向“商城”提出退会申请,“商城”将及时处理会员退会。
    ② 会员有以下各项相应情况时,“商城”可限制及停止会员资格。
    1. 注册申请时登记虚假内容
    2. 在“商城”购买的商品费用,在债务期间内未偿还的情况
    3. 妨碍其他用户使用“商城”,或盗用他人信息等,威胁电商交易秩序的情况
    4. 利用“商城”做法律或本条款所禁止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的情况
    ③ “商城”停止或限制会员资格后,如同样的错误再次发生,或30日以内未纠正此错误,“商城”可废除此会员资格。
    ④ “商城”废除会员资格时将注销会员登录。此前会通知会员,注销会员登录前将给予会员至少30日以上的申辩期。


    第8条(会员通知)

    ① “商城”发给会员通知时,会员与“商城”签订协议时所填写的电子邮箱地址将被默认为指定的电子邮箱地址。
    ② “商城”通知非特定多数会员时将在“商城”公告栏张贴通知1周以上,以替代个人通知。但,与会员本人的交易相关有重大影响时,将另行发送个人通知。


    第9条(购买申请及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等)

    ① “商城”用户在“商城”上按照下列或类似方法购物时,“商城”应为购买用户提供方便了解一下各项内容。
    1. 商品等的查找及选择
    2. 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等的填写
    3. 条款内容,限制取消认购权服务,配送费,安装费等相关内容确认
    4. 标示出同意本条款与上述3事项的确认或拒绝
    5. 同意商品等的购买及相关确认事项,或“商城”的确认事项
    6. 付款方式选择
    ② “商城”需要把购买者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 1)接收个人信息第三方,2) 接收个人信息第三方的个人信息用途,3)提供个人信息的内容,4) 接收个人信息第三方的信息保留及使用时间,需告知购买用户并获得同意。(取得同意的事项变更时也相同)
    ③ “商城”委托第三方处理购买者个人信息业务时 1)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第三方, 2)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业务内容,告知购买者并获得同意。(取得同意的事项变更时也相同)。但,为施行提供服务相关条款所需时,增进购买者便利时,「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指定办法,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方针通知,无需经过告知和同意程序。


    第10条(协议成立)

    ① “商城”与第9条相同对购物申请符合下列各事项时不予以承认。但,与未成年人签订协议时,未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须告知未成年人或法定代理人取消协议。
    1. 申请内容造假,漏记,错误的情况
    2. 未成年人购买烟草,酒类等青少年保护法中禁止的商品及服务的情况
    3. 其他 同意购买申请被判定为“商城”的明显技术障碍的情况
    ② “商城”同意是指12条第1项的收信确认通知的形式传达给用户时开始协议成立。
    ③ “商城”同意的表现是包括对于用户的购买申请的确认及是否销售,购买申请的更正,取消等相关信息等。


    第11条(支付方法)

    在“商城”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费用支付方法采用下列各方法中可用方法。但,对于“商城”用户的支付方法,商品等的价格不能以任何名目追加手续费。
    1. 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邮件银行等各种账户转账
    2. 预付卡,即付卡,信用卡等各种卡支付
    3. 网上汇款支付
    4. 电子货币支付
    5. 收货时支付
    6. “商城”奖励/给予的积分支付
    7. 与“商城”签订协议时承认的商品券支付
    8. 其他 支付方法等


    第12条(收信确认通知,购买申请,变更及取消)

    ① 有“商城”用户的购买申请时,向用户发送收信确认通知。
    ② 收到收信确认通知的用户购买意愿不一致时,收到收信确认通知后,即刻申请购买变更或取消,“商城”配送前有用户的申请时应根据用户的要求及时处理。但,已支付费用时将按照第15条的关于取消认购的规定进行。


    第13条(商品等的供应)

    ① “商城”关于用户商品等供应的时间,没有其他条款时,用户认购日起7日内商品等开始配送,制作,包装等需采取必要措施。但,“商城”已经收到商品价格的全款或部分款,应在收到款的3个工作日内处理。此时“商城”应为用户可以确认到商品等的供应程序及进行事项采取适当的措施。
    ② “商城”应明示用户购买的商品的配送方式,运费承担人,配送时间等事项。如果“商城”配送时间超过条款规定时,应赔偿用户损失。但,“商城”可举证非有意或无过失时除外。


    第14条(退款)

    “商城”对用户申请购买的商品等,由于断货等原因无法正常供应时,应即刻将原因告知用户,如已收取货款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款或采取必要措施。


    第15条(取消认购 等)

    ① “商城”与签订商品等购买相关条款的用户,根据「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第2项,收到条款内容公文的当日(指当商品供应迟延时收到商品等供应或商品等开始供应日)开始7日内可以取消认购。但,取消认购时,如发生与「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有所不同,按照法定内容执行。
    ② 用户已经收到商品的情况,符合下列各项时无法申请退货或换货。
    1. 因用户过失使商品等丢失或破损的情况(但,为了确认商品等的内容而损坏包装时可取消认购)
    2. 因用户的使用或部分消耗,商品等的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
    3. 因时间过长等明显影响第二次销售的情况
    4. 为复制具有相同功效的商品和由此损坏包装的情况
    ③ 第②项第2号至第4号的情况,“商城”应事前将限制取消认购等的事实以消费者易懂的方式标明。或如未采取试用商品等措施,将无法限制用户取消认购等。
    ④ 商品等的内容物与标明·广告的内容物不同,或与协议内容不同时,用户可不受第1项及第2项制约,收到商品日3个月内,或自知道该事实之日起30日内可取消认购等。


    第16条(取消认购等的效果)

    ① “商城”收到用户退回的商品等的情况,将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已收到的商品货款。如“商城”返还商品货款延迟,根据「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施行令」第21条的2中规定,应将延迟期的利息一同支付。
    ② 返还货款时,“商城”将向用户购买商品时所使用的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支付方式的提供企业要求停止或取消支付货款。
    ③ 取消认购等的情况,已收到商品等的返还所需费用应由用户承担。“商城”对因用户取消认购的违约金和损害不要求赔偿。但, 商品等的内容物与标明·广告的内容物不同,或与协议内容不同而取消认购时的商品返还费用由“商城”承担。
    ④ 商品等的配送费用等由用户支付时,“商城”应向用户明确标示出用户取消认购时该费用由谁承担。


    第17条(个人信息保护)

    ① “商城”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时为了提供服务而在所需范围内最小化的收集个人信息。
    ② “商城”注册会员时在履行购买协议前不收集个人信息。但,为义务履行相关法令,购买协议签订前因需要确认是否是本人而收集的最小化特定个人信息时除外。
    ③ “商城”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需告知当事用户其用途并征得同意。
    ④ “商城”收集个人信息的用途外不可做其他使用,产生新用途时或提供给第三方时,需在使用·提供的阶段向当事用户告知其用途并征得同意。但,相关法令有不同规定时间除外。
    ⑤ “商城”依据第②项和第③项需征得用户同意时,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的身份(所属,姓名及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收集信息的目的及用途,提供给第三方信息的相关事项(接受提供者,提供的目的及提供的信息内容)等「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22条第2项规定需提前明示或告知用户,用户可随时取消同意。
    ⑥ 用户可随时要求阅览及更正“商城”所持有的用户本人信息,“商城”负有予以及时处理的义务。用户要求更改错误时,“商城”在错误更改完成前不得使用该项个人信息。
    ⑦ “商城”为保护个人信息,用户的个人信息管理者应被限制到最低限度,包含信用卡,银行账户等用户个人信息的丢失,盗用,泄露等,未提供给第三方,更改等,应对用户的所有损失负责。
    ⑧ “商城”或由“商城”提供个人信息的第三方需在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或接受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完成后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⑨ “商城”在关于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提供的同意栏内不能设置成已选形式。还有,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提供相关的内容用户拒绝同意时需具体明确的标示出受到限制的服务,非必需收集·使用·提供的个人信息用户拒绝同意时,不得以此为由限制或拒绝会员注册等服务。


    第18条(“商城”的义务)

    ① “商城”不做法令和本条款所禁止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按照本条款规定,为持续,稳定地提供商品服务尽最大的努力。
    ② “商城”为用户可以安全地使用网络服务应具有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含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
    ③ “商城”对商品或服务依据「标识广告法」第3条所规定的不当的标识广告行为负有赔偿用户损失的责任。
    ④ “商城”不发送用户不想要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19条(会员对ID及密码的义务)

    ① 除第17条的情况外,会员对ID及密码有管理责任
    。 ② 会员自己的ID及密码不得给第三方使用。
    ③ 会员发现自己的ID及密码被盗用或由第三方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商城”,有“商城”指南时应遵照指南执行。


    第20条(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有以下行为
    1. 注册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
    2. 盗用他人信息
    3. 更改“商城”发布的信息
    4. 发送或发布“商城”规定以外的信息(电脑程序等)等
    5. 侵害“商城”或第三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 损害“商城”或第三方名誉或妨碍业务的行为
    7. 在“商城”发布色情,暴力的短信,视频,语音等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


    第21条(连接“商城”与被连接“商城”的关系)

    ① 如果上位“商城”和下位“商城”以超链接(例如:超链接的对象里包含文字,图片及视频等)等方式连接时,前者称为连接“商城”(网站),后者称为被连接“商城”(网站)。
    ② 连接“商城”用被连接“商城”独家提供的商品等与用户进行的交易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是连接“商城”在初始画面或连接初始的弹窗画面中明示时,对该交易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22条(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① “商城”制订的作品的著作权是属于“商城”的知识产权。
    ② 用户使用“商城”获取的信息中知识产权属于“商城”的信息,不经“商城”同意不得以复制,发送,出版,散发,播放等方法用于营利目的或让第三方使用。
    ③ “商城”根据约定使用归用户所有的著作权时应告知当事用户。


    第23条(解决纠纷)

    ① “商城”对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不满予以应对,并设立运营损失赔偿处理机构。
    ② “商城”优先处理用户提出的不满事项及意见。但,如无法迅速处理时,将及时通知用户其原因和处理日程。
    ③ “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电子商务纠纷时,用户有受害救济申请的情况,可接受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关的调解。


    第24条(裁判权及准据法)

    ① “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电子商务纠纷时,诉讼根据起诉当时用户的地址进行,没有地址时由管辖住所的地方法院专属管辖进行。但,起诉当时用户的地址或住所不明确,或居住在外国时,向民事诉讼法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② “商城”与用户之间提出的电子商务诉讼将依据韩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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